東歐
東歐的10個國家,保加利亞、捷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歐盟國家)和白俄羅斯、摩爾多瓦、俄羅斯和烏克蘭都使用小水電,其潛力(≤10MW)約為3495MW,其中2735MW已開發(fā)。俄羅斯的資源最豐富(1300MW),其次是羅馬尼亞(730MW)。除俄羅斯的小水電定義為30MW以外,其他國家均為10MW。
東歐大部分國家都有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目標,歐盟國家間執(zhí)行可再生能源指令,因此所有成員國目前都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目標。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捷克和烏克蘭都采用包括小水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電價;斯洛伐克在可再生能源電站建成的第一個15年中提供額外補貼用以支持小水電發(fā)展。
白俄羅斯和捷克地勢平坦,似乎只能發(fā)展低水頭小水電,然而,這也可以被視為一個變化,將小水電應用結合水利工程,包括結合水調度、供應和輸送;摩爾多瓦和白俄羅斯的小水電鮮有私營企業(yè)涉足,前者是因為缺乏資金,后者是因為對獨立電力生產者缺少完整的法律框架。捷克、波蘭和羅馬尼亞都有剩余流量管理條例;保加利亞也計劃出臺類似的條例,剩余流量的增加意味著運營成本的增加。
北歐
北歐18個國家中有10個使用小水電,該地區(qū)小水電(≤10MW)潛力約為3841MW,其中3643MW已開發(fā)??偟膩碚f,該地區(qū)的小水電上限為10MW,一些國家也有下限,例如英國為5MW,瑞典為1.5MW,丹麥和冰島為1MW。
可再生能源指令在歐盟國家間實施,因此所有成員國都有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目標。除冰島外,所有國家都有小水電支持體系;有七個國家有適用于小水電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芬蘭已經停止了固有的電力生產系統(tǒng)發(fā)展,轉而通過稅收鼓勵措施支持小水電發(fā)展。挪威有配額體系,瑞典用電力證書制度支持包括小水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fā)展。除冰島和瑞典外,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剩余流量調節(jié)制度。歐盟水框架指令適用于大部分國家,然而其對小水電的影響力還尚未考量。例如對愛沙尼亞來說,這可能導致其小水電潛在資源的減少。
南歐
南歐16個國家和地區(qū)中有11個使用小水電(≤10MW),其潛力約為14169MW,其中5640MW已開發(fā)。意大利的小水電資源最豐富(7066MW),其次是西班牙(2185MW)。大部分國家的小水電定義為10MW,而意大利的上限為3MW,波黑為5MW,希臘為15MW。
可再生能源指令在歐盟國家間實施,南歐中有5個國家(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和黑山共和國)是非歐盟成員國,大部分國家都有國家可再生能源活動計劃。除阿爾巴尼亞外、馬其頓和波黑外,所有國家都有到2020年或2025年的可再生能源目標,意大利和希臘為17%,葡萄牙為60%。阿爾巴尼亞正在準備起草一份電力行業(yè)法和可再生能源法。10個擁有小水電的國家中,有8個國家使用上網電價補貼政策,有時需結合市場價格,例如西班牙。
該地區(qū)小水電發(fā)展的主要障礙在管理程序上,例如在塞爾維亞、意大利、斯洛文尼亞和西班牙,授權審批程序相當緩慢復雜;波黑和葡萄牙缺少優(yōu)惠、頒發(fā)執(zhí)照和輸送許可的方法;克羅地亞和希臘小水電發(fā)展的主要障礙是對文化景區(qū)和山脈的保護;歐盟水框架指令的實施減少了意大利和希臘的小水電資源,減排成本提高。
西歐
西歐9個國家中,有7個使用小水電,其經濟可開發(fā)小水電(≤10MW)潛力約為6644MW,其中有5809MW已開發(fā)。該地區(qū)法國和德國的資源最為豐富,分別為2615MW和1830MW。大部分國家小水電的上限為10MW,而荷蘭是15MW,盧森堡為6MW,德國有多個定義,范圍從1-5MW不等。
可再生能源指令在歐盟國家實施,西歐地區(qū)除瑞士外都是歐盟成員國,所有成員國都有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目標。5個國家擁有上網電價補貼政策 ,比利時使用綠色證書政策,荷蘭通過補貼和減稅政策支持小水電發(fā)展。
西歐小水電發(fā)展有很多障礙,其中,奧地利、比利時和德國都有來自執(zhí)政當局、非政府組織和漁業(yè)部門的強烈反對,主要是因為生態(tài)和魚類問題。環(huán)境影響讓德國政府建立減排措施。荷蘭的地形不適合發(fā)展小水電站,因此也很難獲得批準。
一些決策有時也會給小水電發(fā)展帶來負面影響。在比利時,新的電站分類辦法對非常小的運營者來說會帶來不良影響,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之類的環(huán)境法令增加了減排成本,限制了經濟可開發(fā)小水電潛力;奧地利的政策和現(xiàn)實之間存在差距,政策上鼓勵水電發(fā)展,但實際上審批過程相當漫長繁瑣;瑞士新政策中的上網電價補貼已經超出規(guī)劃辦公室和公共部門的承受能力,此外,每個州的不同審批程序對投資者來說也是個不小的挑戰(zhàn)。奧地利支持小水電的預算非常有限;瑞士小水電項目盈利低,因為該國土建需求旺盛而且水電設備價格昂貴。
(作者劉恒、Esser L.供職于國際小水電中心,作者Masera D.供職于聯(lián)合國工業(yè)發(fā)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