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訊:就太陽能電池板反光問題,橫濱地方法院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關于住宅用光伏發(fā)電的判決(未收入判例集),認定反光超過了“忍受限度”,下達了拆除太陽能電池板的命令并賠償損失,但提起上訴后,東京高等法院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判決(判例時報2199號23頁)更改了判斷,認為不能認定反光超過了“忍受限度”。
之后雖然也出現(xiàn)過關于電池板反光的糾紛,但多是住宅用光伏發(fā)電。而此次則是有報道稱,設置在兵庫縣姫路市的百萬光伏電站因反光而被起訴(圖1)。
圖1:姫路市的百萬光伏電站因反光而被告上法庭(攝影:日經BP社)
下面就結合此前的判例,來介紹一下與大規(guī)模光伏電站和反光相關的問題。
東京高院2013年3月13日判決的意義
對于噪聲、惡臭等鄰里糾紛,其是否違法要通過是否超過法律可以容許的“忍受限度”來判斷。反光問題也屬于此類,其合法性在于是否超過了“忍受限度”?!叭淌芟薅取笔欠稍u估,沒有數(shù)值標準。需要根據(jù)各種情況,綜合考慮作出判斷。
前面提到的東京高院2013年3月13日的判決,從(1)眩光的強度;(2)反光照射的時長;(3)是否采取了措施避免危害3點出發(fā),更改了橫濱地方法院在一審中對太陽能電池板反光作出的事實認定,認為“與通常使用的屋頂材料相比,眩光的強度增加了多少并不明確,而且,反光照在被上訴人建筑的時間較短,采取措施避免眩光也較容易,因此,綜合來看,不能立即認定本案中電池板反光給被上訴人造成的危害超過了忍受限度”,因而更改了橫濱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斷。
該判決并不是說太陽能電池板的反光都不超過忍受限度。而是說太陽能電池板的反光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是太陽這個自然存在的強力光源的反射光問題,考慮到無法立即認定其反光超過忍受限度,使用窗簾等遮擋可以完全避免危害等情況,而無法立即認定存在超過忍受限度的危害。
住宅用光伏發(fā)電和大規(guī)模光伏電站的判斷標準不同?
一般認為,上述判決的雖是以住宅用光伏發(fā)電的相關案例,但與大規(guī)模光伏電站不會有太大差異。
但事實上,太陽能電池板的反光程度卻會有相當?shù)牟町悺>妥≌霉夥l(fā)電的反光而言,附近的電池板容易引發(fā)糾紛,反光產生影響的時間容易長時間持續(xù)。</p>
舉例來說,橫濱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斷定受害超過忍受限度,稱“本案電池板的反光基本全年照射原告建筑。1天中反光照射的時間為上午8點45分左右到下午0點55分左右?!闭J定反光的危害極大(但高院推翻了這個判斷)。
而在其他有關大規(guī)模光伏電站反光的案例中,太陽能電池板大多都設置在很遠的地方,由此可以推測,其受到反光影響的程度和時間比較有限。但不可否認的是,因為太陽能電池板的數(shù)量多,盡管距離遠,危害也有可能持續(xù)相當長的時間。
像這樣,原來就自然存在的太陽光所造成的反光,并不能立即認定為違法,與抽象的判斷相比,具體產生了怎樣的危害、危害持續(xù)的時間才是重要的爭論焦點。
怎么看待熱害?
從此次的報道來看,反光造成的“熱害”似乎也成了問題(圖2)。
圖2:被起訴的姫路市的百萬光伏電站采取了植樹等措施(攝影:日經BP社)
對于熱量造成的危害,之前有處于越界狀態(tài)的空調室外機的噪聲和熱風被認定為違法的例子,但幾乎沒有對簿公堂的先例。對照前面東京高院等作出的判斷,對于“熱害”,鄰近居民所采取的開冷氣等措施也是考慮的要素。因為如果不開冷氣,室內的溫度就會變得非常炎熱,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開冷氣是迫不得已,符合正常的居住習慣。
人們一直認為反光等“鄰里關系”問題,主要是住宅用光伏發(fā)電的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而且,這不是單純的價值判斷,而是法律判斷。
今后,我們還需要繼續(xù)關注相關審判的進展。
原標題:電池板反光擾民遭投訴,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