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私人電力投資市場和政策
巴基斯坦長期受電力短缺困擾,政府為此制定了優(yōu)惠的電力投資政策,以在發(fā)電領域吸引私人投資。
巴基斯坦的電力政策無論是水電還是火電,大多數(shù)是采用成本+固定收益的方式確定投資項目的電價,從而給投資人的投資回報有一個可靠的保證。
巴基斯坦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NEPRA)就是專門負責電力投資項目電價審查和批準的政府權威機構,負責履行電力投資政策,既保證對投資人有吸引力的合理收益水平,又避免因電力采購價格過高而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NEPRA在電價審查批準中最為關注的就是投資人的實際投資成本,其中EPC合同價格、融資成本、保險和稅收等是成本構成的主要內容。
盡管電價是由成本加固定回報決定,但并不等于說NEPRA對電價沒有心理價位,根據(jù)電力投資和消費市場長期形成的價格水平, 目前巴基斯坦的獨立發(fā)電商獲得的電價:水電在6-8美分/度、火電在8-12美分/度、風電太陽能在10-14 美分/度,這些電價并呈逐年下降趨勢。
對于投資人來說,較高的電價盡管對投資回報有利,但實際上也降低了項目電價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獲得NEPRA的審批也比較困難。因此投資人應該盡自己最大可能,降低投資成本,在取得合理固定回報的基礎上,提供盡可能低廉的電價,惠人惠己。
巴基斯坦燃煤電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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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業(yè)管理體系
巴基斯坦電力行業(yè)由水電發(fā)展署(WAPDA)和巴基斯坦電力公司(PEPCO) 負責運營管理。另外,為統(tǒng)一管理全國電力市場運行,于 1997 年建立了巴基斯坦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NEPRA) 。NEPRA負責發(fā)放電力項目許可、制定及調整電價、制定業(yè)績考核標準以及審批電力行業(yè)投資項目。
在發(fā)電側,除 4 個國有發(fā)電公司、1 個水電公司以及 KE 公司所屬的發(fā)電資產外,另有約 30 個主要的獨立發(fā)電商。在輸電側,共有 3 家輸電公司,KE 公司負責卡拉奇地區(qū)輸電業(yè)務,其他地區(qū)則國家電網公司(NTDC) 和中央購電局(“CP-PA”) 共同負責,在配電側,除了由 KE 公司負責卡拉奇地區(qū)外,其他地區(qū)由另外 10 個配電公司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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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政策
2014 年 6 月 26 日,巴基斯坦國家電力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巴基斯坦政府提出的重新考慮燃煤發(fā)電項目預定電價的決定》。采用兩部制電價結構,針對不同裝機容量的機組制定了相應的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制定的原則是如果投資商可以將建造運維成本等邊界條件控制在以上決議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則資本金的內部收益率至少可以達到 17% ,電價機制實行煤電聯(lián)動、照付不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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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分析
3.1 基礎電費
基礎電費 = 容量電費 + 電量電費
1) 容量電價:容量電價用于覆蓋投資及固定成本,采取照付不議制結算電費。
容量電費 = 非償債部分電費 + 償債部分電費非償債部分電費 = (固定運維成本 + 保險費+ 營運資本 + 資產收益) * 可用容量償債部分電費 = (償還的債務 + 利息) * 可用容量
2) 電量電價:電量電價用于涵蓋可變成本,根據(jù)實際上網電量進行結算。
電量電費 = 可變部分電費 + 固定部分電費可變部分電費 = (燃料可變成本 + 除灰成本+ 石灰石成本 + 可變運維成本 + 水費) * 凈電力輸出量固定部分電費 = 燃料固定成本* 可用容量
3.2 附加電費
附加電費主要包括預商業(yè)運行期間電量電費、測試電量電費、啟動費用和轉移成本,目前NEPRA 指導文件中未見預商業(yè)運行期間電量電費、測試電量電費和啟動費用的定義及計算公式。
3.3 補充電費
補充電費是指發(fā)生巴基斯坦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法律變化不可抗力事件時,電力項目投資方恢復正常發(fā)電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私人電力投資項目EPC合同的稅收
巴基斯坦聯(lián)邦政府對電力項目的EPC合同稅收主要有:所得稅、銷售稅(增值稅)、關稅等。這幾項是構成投資項目稅收成本的主要稅種。
其中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yè)的EPC承包商采取預扣的征收方式,由業(yè)主代扣代繳。EPC承包商的稅收成本最終是會轉移到投資人投資成本中,并推高電價,在市場電價心理價位下擠占投資人其他成本空間。
因此合理減少EPC所得稅,對于EPC承包商和投資人都有積極意義。
EC+P合同模式的采用
巴基斯坦稅法規(guī)定,對于離岸合同可以免繳預扣所得稅。電力總承包合同中機電設備一般是在巴基斯坦境外采購,屬于離岸合同,因此是可以在巴基斯坦境內免除預繳所得稅責任。
在巴基斯坦目前已經實施的私人電力投資項目中,絕大多數(shù)投資人為此采用了EC+P的總承包合同模式,即設計和施工為在岸合同(Onshore Contract),設備采購和供貨為離岸合同(Offshore Contract)。
另外很多投資人還為EC和P合同選擇了不同的承包人,這是因為巴基斯坦稅法在確認離岸合同的判據(jù)上有引申和間接的內容,為了避免稅務解釋的不確定性風險,很多投資人選擇P合同的承包人是在巴基斯坦沒有在岸業(yè)務的公司,因此對于避免P合同的預扣稅征收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