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然資源部NRCan于2019年5月15日發(fā)出公告,對2018年10月31日發(fā)布的《加拿大能效法規(guī)》最新修訂案里電池充電器的監(jiān)管定義作補充說明。此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與美國的能效監(jiān)管要求保持一致,要求在2019年6月13日之后生產的電池充電器BCS要滿足該法規(guī)才可以進入加拿大市場。
此次法規(guī)的更新發(fā)布,與老版本有何不同,又將對哪些人群產生影響,今天我們將會為您逐一梳理。
01、美加兩國對BCS電池充電器
定義更新釋義
美國能源部DOE - 電池充電器定義為一種對消費類產品的電池充電的設備,包括其他有嵌入式電池充電器的消費類產品。
加拿大標準CSA C381.2-17 - 將電池充電器定義為一種對消費類產品電池充電的設備,包括其他有嵌入式電池充電器的消費類產品。
02、法規(guī)更新后將影響哪些產品?
BCS電池充電器涵蓋的產品如下:
符合電池充電產品規(guī)定要求的產品,是指為輪椅、高爾夫球車、低速車輛或其他終端產品電池充電的設備。例如:內置電池的手機,內置電池的耳機,內置電池的智能手環(huán)等產品 。
需注意的是,BCS電池充電器不包含以下設備:
為輪椅,高爾夫球車,低速車輛以外的車輛電池充電的設備
為醫(yī)療設備電池充電的設備
無線電池充電器,除用于潮濕環(huán)境的電感型無線電池充電器
備用電池充電器
03、受影響的產品將如何進行測試?
如您的產品在其中,可在以下兩個測試中二選一進行產品測試:
CSA C381.2-17
10 C.F.R. Appendix Y (引用美國能源部DOE的測試方法)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電池充電器的單位耗能必須小于或等于CSA C381.2-17中的下表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