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在黑龍江省“條例”中,有著很鮮明的環(huán)保理念: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應遵循自然規(guī)律,因地制宜、綜合有序、防止和減輕人類活動對氣候及自然生態(tài)的影響。鄭國光所支持和認為公眾“誤讀”的“風能太陽能歸國有”,也正是這一點,通過審批來規(guī)避某些風能太陽能項目的重復建設。光看這一出發(fā)點,確實是好的,出于環(huán)保目的和管控合理開發(fā)的目的。但是無論黑龍江省還是鄭國光都忽略了一個根本的現(xiàn)實,那就是立法之前缺乏民意的參與。在沒立法聽證的情況下匆忙立法,難免會招致公眾最惡意的揣度“國有化”體制中已然發(fā)生諸多壟斷無恥,在這個背景下談“國有化”,無疑會刺痛公眾敏感的神經。
而且黑龍江省立法目的顯然也并非那么單純。再看黑龍江省立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確有規(guī)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并沒細致到將陽光和空氣也歸于法內,按照“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將陽光和空氣等自然資源國有化,事實上根本無法可依。而其急于立法,就有了異樣的味道。在太陽能和風能科技手段不斷進步的今天,將這兩種自然資源運用好的話,那對于企業(yè)來說可就不是一丁點收益的問題了,那么立法初衷是否也有權力分羹的味道?就像早先沸沸揚揚的“烏木”之爭,官方在很早之前并未將這地下之物視為國有,因為早先沒有人覺得它值錢,而現(xiàn)在“烏木”市場價格突起,當?shù)卣畢s將之以“國有”為名豪奪而去。二者相較,可見異曲同工之處皆為利來,皆為利往罷了!
因此說,風能太陽能歸國有,環(huán)保善意有沒有?有!但那需要歸于真正的“國有”定義,就是歸“人人所有”,而非歸政府部門所有!但是,在當下壟斷的現(xiàn)實中,什么“國有化”就意味著什么值錢什么高價,“國有化”立法就是意味著權力對利益的最大化向往風能太陽能歸國有立法的核心在于設置了“企業(yè)審批”的程序,這與“人人”關系根本不大,而是管理權力、利益收益全部掌控于政府的有形之手!也許這樣確實能避免重復建設,但是設置審批就意味著行政收費的必然和官員受賄的可能性,權力尋租變成了最終的結果!當公眾看明白這一點之后,你說會贊同這樣的“國有化”,會給你好臉色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