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模式下,清潔能源千瓦時的成本只比傳統(tǒng)電力高約10%。目前,瑞典45%的發(fā)電量已從傳統(tǒng)的水力發(fā)電轉為新能源,而德國的相應比例僅為10%。
瑞典采用“政府規(guī)定配額、市場出示證書”的發(fā)展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講,它與德國的補貼計劃正好相反,”在德國居住多年、熟諳德國能源改革的艾貝納說。
瑞典模式是否適合德國?德國政府為此成立專門委員會,其成員提交的方案建議,政府向能源供應商下達綠色能源指標,然后根據其生產情況逐漸提高指標。第一階段的截止時間是2015年1月1日,屆時27.5%的發(fā)電量將來自可再生能源;2016年,這一比例上升為29%;直至2020年達到35%。
至于發(fā)展何種綠色能源,各能源企業(yè)和市政公共機構可自行選擇。委員會相信能源供應商會將自己的錢合理運用于發(fā)展風力、太陽能或生物能,而市政公共機構則會尋求最低市場報價。這種競爭機制將令消費者受益。
遵循市場經濟原則
為防止能源供應商在指標問題上作假,瑞典要求他們提交一系列綠色能源證書,每份證書代表完成了1兆瓦時指標,如未完成指標,將被課以重罰。
其除此之外,一切皆遵循市場經濟原則運作:當綠色能源生產不足時,電價自然上漲,這會激勵投資者建造更多風力渦輪機或太陽能矩陣,也可以投資抽水蓄能系統(tǒng),讓能源生產更趨高效合理。
瑞典能源部長安娜-卡琳·哈特說,瑞典模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沒有官僚限制,政府只設定目標,而不限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