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訊:近期利好政策頻頻傳來,讓沉寂多時的“隔墻售電”再度受到熱議。
國家能源局日前發(fā)布《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yè)務許可證。根據文件,新型經營主體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前者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jié)負荷,后者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等。
這一消息讓不少長期關注分布式能源的投資者感到興奮。因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分布式能源售電的制度障礙,賣方無需申領電力業(yè)務許可證,即可與買方進行電力交易。在電力行業(yè),這種分布式發(fā)電市場化交易行為通常被形象地稱為“隔墻售電”,意在強調跳過了電網“低買高賣”的環(huán)節(jié),而是允許分布式能源項目通過配電網將電力直接銷售給周邊的用戶。
如果忽略其中的過程細節(jié),人們很容易發(fā)現這種模式對于買賣雙方都有著巨大優(yōu)勢:買方可以更低廉的價格獲得電力,從而降低生產生活成本;賣方可以解決新能源的消納問題,減少棄風棄光并且提高收益。同時,這能夠增進分布式能源的投資熱情,減少電力交易的中間費用。
然而,該模式從七年前正式提出至今卻未見大面積推廣。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認為,除了制度層面的顯性障礙以外,其中的電價機制改革是更核心的問題。發(fā)電方、電網方和用電方之間既有利益分配也有責任分配,更低的電價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撇開了本應承擔的責任。在分布式能源在所有能源中占比較低的當前,“隔墻售電”大范圍破冰仍然需要一些時間。
多地試點,堵點仍在
早在上述指導意見發(fā)布之前,圍繞“隔墻售電”即將放開的聲音就在業(yè)界流傳。
11月下旬,國家能源局在答復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第4179號提出的開展縣級新型電力系統試點促進新能源與鄉(xiāng)村振興融合發(fā)展的建議時表示:
近年來,分布式新能源快速發(fā)展,已成為能源轉型的重要力量?!案魤κ垭姟?、源網荷儲一體化等模式正在各地進行探索。下一步,國家發(fā)改委將適應“隔墻售電”、源網荷儲一體化等新模式發(fā)展,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完善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的相關價格機制,加快推進電力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體系建設,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fā)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盡管這份回復中提到了支持“隔墻售電”等模式探索和發(fā)展的態(tài)度,不過具體的時間表和實際的操作細則并沒有出現。對比之下,河南等地率先展開的“隔墻售電”試點為外界展示了更直觀的執(zhí)行效果。
今年5月,河南省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了《河南省工業(yè)企業(yè)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暫行)》《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暫行)》《河南省農村地區(qū)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暫行)》三個文件,允許第三方在企業(yè)自有或周邊土地建設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并將電力出售給用電企業(yè),這被外界視為全國“隔墻售電”試點的突破性進展。
不過也有行業(yè)人士認為,當前的“隔墻售電”試點舉措與大眾所期望的不太一樣。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分析稱,河南的政策核心是鼓勵分布式電力在低壓側全部消納,不向大電網反送電。因為文件明確,除整村用電外,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應實現自發(fā)自用,并加裝防逆流裝置。在支撐綠色電力充分消納的同時,不占用公共電力系統調峰能力。
其中的關鍵在于,是否通過大電網完成電力從買方到賣方的輸送,以及輸送的過程給予電網多少費用,也就是業(yè)內俗稱的“過網費”。河南的政策因為不允許向大電網送電,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這個棘手的問題,但是對于更多想要實現隔墻售電的分布式項目來說卻繞不開。因為想要應對新能源發(fā)電的隨機性、波動性和間歇性等特征,往往需要大電網提供托底保障。
一位從事光伏投資的企業(yè)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分布式光伏想要參與“隔墻售電”,最直接的挑戰(zhàn)來自電網公司。之前有的電網公司會要求工商業(yè)用戶在電網公司與試點售電公司之間“二選一”,許多電力用戶在權衡利弊之后還是選擇了電網?!皳屃穗娋W的客戶、占了電網的線路、享受了電網的服務,但卻沒有給電網相應的回饋,怎么能讓你順利通過?”
如此看來,若是給電網的服務“定個價”,這個發(fā)電方、電網方、用電方之間的問題似乎就能迎刃而解。然而,這個問題卻遲遲沒有統一的解決方案。以“過網費”為代表的爭議背后,不僅是三方的利益博弈,也涉及中國電價機制改革這一更復雜的問題。
困境難解,仍需觀望
有關“過網費”該怎么收的問題,業(yè)內早有討論。
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2017年出臺的《關于開展分布式發(fā)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被認為是正式明確提出“隔墻售電”這一模式的重要文件。彼時,相關負責人曾就文件召開過專題答記者問,其中對于“隔墻售電”的過網費標準做出界定:過網費=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輸配電價-分布式發(fā)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輸配電價。
電力行業(yè)人士曹亮等人在《關于“隔墻售電”若干問題的探討》一文中,根據上述標準及釋義,以長三角某用電大省為例做了測算。該文發(fā)現,采用“隔墻售電”模式時,會造成每年某電網公司少回收過網費約17.5億元。
但根據2020年1月印發(fā)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計算原則是:先核定電網企業(yè)輸配電業(yè)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輸配電價。這17.5億元本應是電網企業(yè)的準許收入,于是為不影響電網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便有兩種可能的解決方案:
一是調高省級輸配電價的單價,這意味著全體用戶都要承擔由于部分用戶參與“隔墻售電”導致的電度輸配電價調增問題;二是讓選擇“隔墻售電”的用戶承擔合理調增的容量電價,這將導致隔墻售電交易主體享受不到部分電價紅利。
林伯強對于這種兩難境地的分析表示贊同。他進一步分析稱,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人們對于電力系統“沒有中間商賺差價”的美好愿景和“需要電網投資出力”的現實需求之間發(fā)生了沖突。同時,面對新型電力系統正在加速建設的現狀,當前很難對電網的投資出力給出一個雙方認可的明確定價。
“現階段,新能源在邊際成本和碳減排效益等方面具備優(yōu)勢,但是在能量價值和系統安全上火電更優(yōu)。目前的電力價格機制也是延續(xù)以煤電為主體的傳統電力系統模式。接下來,我們需要統籌考慮傳統能源和新能源的特性,設計出符合新型電力系統的電力價格機制,這是確保各交易主體公平承擔輸配電、系統運行以及各類靈活性資源提供的電力平衡服務所產生的相關成本的前提。”林伯強稱。
智匯光伏創(chuàng)始人王淑娟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國家能源局近期發(fā)布的多個文件在理論上為“隔墻售電”提供了可行的政策路徑,但在實際執(zhí)行層面或將面臨包括費用分攤等在內的一些障礙。她特別提到,此前發(fā)布的《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開發(fā)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就強調了各種費用要由各主體“公平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隔墻售電”只是促進分布式能源發(fā)展的眾多模式之一。多位行業(yè)人士指出,推行“隔墻售電”需要厘清不同用戶應該承擔的輸配電價水平,這無疑是個復雜的系統性問題,并受到多種電力技術的影響,何時才是理順電價機制的最佳時機有待觀望。對比之下,進一步健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擴大“售電”從隔壁到跨市、跨省的范圍,推動“售電不止于隔墻”才是更廣闊的破局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