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wǎng)訊:2014年6月12日是海潤光伏分紅派息除權(quán)日,海潤光伏以7.15元的價格開盤,而正確的除權(quán)開盤價為7.95元,該股票下午隨即停牌,而當日上午賣出的投資者白白損失了近10%。
按照上交所的處理方案,海潤光伏在2014年6月16日復牌,并且“以7.95元作為計算價格漲跌幅度的基準”,于是烏龍當日上午以烏龍低價買入海潤光伏的投資者,就撿了“便宜”,撿來的便宜總是要迅速變現(xiàn)的,獲利盤的出逃,造成了16日海潤光伏約4.4%的跌幅。
雖然上交所與海潤光伏共同對烏龍當日上午賣出的投資者進行補償,補償?shù)挠嬎愎焦胶侠?。但仍引來了業(yè)內(nèi)人士的質(zhì)疑。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致函《中國證券期貨》表示,問題并不隨著對賣出投資者的補償而結(jié)束,上交所與海潤光伏共同假設了一個前提,即本次烏龍是由疏忽造成的,但該前提并不必然成立,至少理論上,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有人故意造成本次烏龍并通過當日上午低價買入而謀利(事實上,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中,也存在同樣的可能性)。
在足球場上,烏龍球可能是一種失誤,也有可能是假球。 按照現(xiàn)有方案,上交所與海潤光伏似乎放棄了對不當?shù)美淖穬敊?quán),如果真有人設計了這樣一個“假烏龍”,那么,“假烏龍”的設計者不僅以完美迷局開題,更是完美地猜中了結(jié)尾。
王智斌認為,即便本次事件“假球”、“假烏龍”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便本次事件追償不當?shù)美膶嶋H意義不大,監(jiān)管部門也應通盤考慮,堅決對不當?shù)美M行追償,因為追償本身表明的是一種“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如果沒有這種態(tài)度,就意味著“烏龍”可以成為謀利的一種方式。
他還表示,2014年6月16日海潤光伏約4.4%的跌幅,應該是“不當?shù)美钡耐顿Y者或者是“假烏龍”設計者們獲利出逃而導致的,這也反映了處理方案的弊端,當上交所決定6月16日“以7.95元作為計算價格漲跌幅度的基準”進行復牌的時候,當日跌幅就基本注定了。甚至可以認為,復牌后的跌幅與在很大程度上是處理方案考慮不周造成的。
事實上,在停牌期間,上交所應將烏龍當日上午買入海潤光電投資者買入的籌碼暫時鎖定,這既有利于追償不當?shù)美?,也可以避免復牌后的暴跌。復牌后,可將補交差價作為解鎖條件。
現(xiàn)在的問題是,在復牌后股價暴跌過程中受損的投資者,其損失與“烏龍除權(quán)”以及隨后的處理方案之間,的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guān)系,其損失應如何補償,上交所亦應有所考慮。